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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办事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普通程序。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靳某某伙同他人于2018年12月11日3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苑**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内,对章某某(男,36岁,北京市人)进行殴打,造成其右肩胛岗骨折。经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靳某某于2019年8月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包某某的证言;4.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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