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虚构办理贷款需要交纳手续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寇、方某某、魏某某的钱款,被害人杜某某等人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天阔园黑茶茶室等多地向被告人赵某转账共计人民币805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9月16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以其丈夫住院需要手术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计人民币400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匡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三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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