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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某故意伤害案、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42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经2020年3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因被害人陈某某欠其姐夫赵某某钱款而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在东风乡金宝村过铁路桥第一个道口下道处,被告人靳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某受伤,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吉GTL***白色起亚SUV越野车从洮北法院附近行驶至朝阳花园小区门口时与疫情执勤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工作人员报警,警察到场后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行政处罚决定、户籍信息等;

2.证人孙某某、罗某某、何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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