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82********,初中毕业,农民,现住禹州市**镇*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9日至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豫K6C***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禹州市**镇**街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豫K30***号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靳某某每100ml血中含乙醇175.376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视听资料; 4、书证;
5、被害人陈述; 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中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其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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