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3********,汉族,小学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8时40分,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豫E*****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汤阴县**镇**村**路由东向西倒车时,撞到行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车祸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靳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煜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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