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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绥德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同上。2020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霍某甲,男,殁年65岁,绥德县**镇人(霍某某的二哥)。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多年以来,被告人霍某某与霍某甲一直同院居住,曾因琐事两人发生争执。2020年2月2日18时许,霍某甲家的抽烟机损坏,其找来同村的马某某等人帮忙修理。霍某甲拿出香烟招待马某某等人,给霍某某递香烟被拒绝后,再次给霍某某递香烟时,被告人霍某某心生不满,并开口辱骂霍某甲。马某某等人离开后,被告人霍某某在被害人霍某甲家的平房中找到霍某甲训斥其,并用右手朝霍某甲头部猛打数下致霍某甲受伤。为免遭再次殴打,被害人霍某甲和二女儿霍某乙外出躲藏途中,因伤势严重昏迷不醒。随后,被害人霍某某被村民送回家后最终因伤势严重于当晚死亡。

2020年2月3日早上7时54分霍某某的女儿霍某乙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霍某某在家中被出警民警抓获。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霍某甲符合被他人殴打头面部致颅内出血并脑挫裂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2法医学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3霍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霍某某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后果严重,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霍某某处以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霍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小兵     

检察官助理:胡欢欢

 

2019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电子卷2张,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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