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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18日15时许,在宁晋县孔小营村南口处,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被宁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8.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查处视频、抽血视频;2.鉴定意见:宁晋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户籍证明;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会恩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5931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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