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霍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镇**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至6月10日,被告人霍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于某某后加为好友,自称名为“王文涛”,冒充特种兵,谎称执行过各类抗震救灾、新疆暴动、天津化工厂爆炸等任务,编造其本人及家属重大疾病、发生交通事故等,获得被害人于某某同情,多次欺骗被害人于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街**小区**单元**室的家中,向其转账人民币60000余元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诈骗他人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迪

检察官助理  李玉伟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3. 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