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身份证号码 :4453811993********,汉族,文盲,无业,住罗定市**街道**村**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 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和3月16日退回罗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和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霍某某在赌博网站开设“红桃K娱乐城”赌博房间做庄供人赌博,并通过赌博房间“推手”发展赌博会员。赌博会员通过“推手”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获取赌博账号和以1元兑1分的方式进行积分兑换。兑换的积分可以在该赌博房间投注参赌和兑换现金。“红桃K娱乐城”赌博房间在被告人霍某某经营期间,总上分累计超过192万多分(元),总流水累计超过817万多分(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23卷及光盘2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3.涉案物证保存在罗定市公安局,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