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廖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霍某某引进“海博惠”、“团乐网”等项目后,在位于峨眉山市**镇**街**号**号的“中创高科峨眉店”内和被告人廖某某合伙经营此项目(其中盈利和成本均是霍某某占70%,廖某某占30%),通过播放视频、业务员介绍、开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海博惠网络科技公司项目,称“海博惠”会员分为银卡、金卡、明珠、皇冠四种会员级别,霍某某、廖某某承诺每天高额返利,稳赚不赔、高收益低风险,诱使他人购买不同等级会员,从而根据消费金额及会员等级获取定额返利,以此方式向88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334万余元,兑付人民币268万余元。
案发后,霍某某、廖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还采取购买部分商品抵扣会员未领回的本金的方式,弥补会员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霍某某、廖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霍某某、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霍某某:1321971****;廖某某1809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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