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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何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0********,高中文化,系七台河市**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七台河市****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鹤岗

市公安局鹤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9********,高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小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

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3日决定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0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充侦

查完毕重新移送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霍某某在经营七台河市**洗煤有限公司过程中,为了非法获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假交易资金链的形式,通过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让鹤岗市**煤炭经销处、鹤岗市**煤制品加工厂、鹤岗市**经贸有限公司在收取发票价税金额7.5%的开票费用后,为七台河市**洗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鹤岗市芳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霍某某通过被告人何某某介绍让他人为自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358,655.00元,税额1,069,206.31元。案发后,霍某某上缴全部涉案资金1,069,206.31元。

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经营煤炭过程中,为了非法获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假交易资金链的形式,通过赵某某介绍让鹤岗市**煤制品加工厂在收取发票价税金额7.5%的开票费用后,向佳木斯**供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鹤岗市芳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62,706.01元,税额314,239.29元。案发后,何某某上缴全部涉案资金314,239.29元。

经侦查,被告人霍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主动到鹤

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认罪认罚建议书及告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税务局出具的发票开具

明细;

2、证人赵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彦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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