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街道**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雷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探探”、微信添加被害人黄某某为好友,并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虚构购车、投资的加油站需要缴纳罚款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362542.65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2018年8月1日晚,被告人雷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微信添加了租住在福州市台江区**路**号的被害人詹某某,并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詹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其母亲住院动手术、投资的加油站退股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詹某某152178.23元。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添加被害人林某甲为好友,后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雷某某也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林某甲的信任后,虚构投资加油站、购房购车需要还贷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林某甲73251元。
4、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添加被害人潘某某为好友,并同样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投资加油站、投资的滴滴公司需要购车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31018元。
5、2019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并同样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投资加油站、购房需要还贷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200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黄某某、林某甲、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雷某某、詹某某、黄某某、林某甲、潘某某、刘某某、林某乙等人出具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五次,金额达62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世钦
检察员:陈晨燕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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