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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吴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雷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小学,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住广州省佛山市南海区**广场旁一民房,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淝田乡**村**组,无业。被告人雷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小学,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住广东省廉江市**大道**号**室,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无业。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自福,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小学,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7********,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一民房,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无业。被告人潘自福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麒钧,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初中,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5********,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居委会**号,无业。被告人文麒钧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葛懿锋,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高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1********,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小区**栋**室,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号,无业。被告人葛懿锋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生,大专,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7********,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小区**栋**室,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号,无业。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大专,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0********,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村**大厦,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巷**号,无业。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大专,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1********,住浙江省乐清市**村,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无业。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系非法获取的情况下,仍多次利用微信号luvhev111、a18680444284、A649625814、q649625814与吴某某、潘自福联系,并商议以一份信息人民币80元左右的价格,向吴、潘二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并随之向刘忠杭等人出售,其中雷某向吴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1884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获取信息合计1023余条;向潘自福微信转账人民币13879.6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获取信息合计170余条。

2、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系非法获取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微信fssq1268、wzb12888、wxid_u5lv1oiga6ms22与其上线文麒钧联系,并商议以一份信息人民币45至5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吴某某向文麒钧微信转账人民币43788.4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获取信息合计870余条。随后吴某某将其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以每份人民币80元左右的价格向雷某出售,并收取其转账资金81884元。

3、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文麒钧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系非法获取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微信shenxianbandefeiwu、wxid_tvnk8cu8bit312从其上线任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份信息人民币27元左右的价格非法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文麒钧向任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226元及10000余元现金用于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获取信息合计860余条。后文麒钧将其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以每份人民币45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出售,并向其转账人民币43788.4元。

4、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潘自福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获取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系非法获取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微信pzf617648122、支付宝15067773962与其上线葛懿锋联系,双方商议以人民币30元每份的价格售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后潘自福向葛懿锋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共计16634.75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合计550余条。后潘自福将其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以一份人民币55元的价格向其下线雷某出售250余条、向其下线谢阳健(另案处理)出售330余条,并收取两人支付的人民币34252元。

5、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葛懿锋、赵某某利用其乐清市白石交警中队辅警身份之便,多次使用该交警队民警数字证书,查询下载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并以30元一份的价格出售给其下线潘自福。被告人葛懿锋与赵某某共非法查询下载330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并出售给其下线潘自福。同时葛懿锋还让其同事毛某某、徐磊帮助其查询下载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葛懿锋共向潘自福非法出售公民车辆档案信息55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6634.75元。

6、2019年6月,被告人徐磊利用其杭州铁路公安处乐清站派出所辅警身份之便,多次违规使用民警数字证书,查询下载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并以20元一份的价格通过微信q63600100a163com、支付宝15888219740出售给其下线葛懿锋。被告人徐磊共非法查询下载70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出售给其下线葛懿锋,非法获利人民币1588.88元。

7、2019年6月,被告人毛某某利用其乐清市虹桥交警中队辅警身份之便,多次违规使用民警数字证书,查询下载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包括车辆牌照、车主信息、抵押情况等)并以20元一份的价格通过微信MJB327、支付宝15968757070出售给其下线葛懿锋。被告人毛某某共非法查询下载140余条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并出售给其下线葛懿锋,非法获利人民币294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任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雷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4.​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潘自福、文麒钧、葛懿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毛某某、徐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懿锋与赵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某、徐磊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吴某某、潘自福、文麒钧、葛懿锋、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晓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文麒钧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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