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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甲、雷某乙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8********,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31日被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2000********,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3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3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3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3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雷某甲邀约雷某乙,在“斌哥”的安排下,从中国孟连县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波打工。2020年6月底,被告人崔某某通过联系雷某甲,在“斌哥”的安排下,邀约凌某某一同于2020年7月1日从中国孟连县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波打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在缅甸勐波打工期间,结识了从中国孟连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波打工的杨某某。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杨某某五人相互邀约从缅甸偷越国(边)境回中国,2020年8月19日,五人偷越国(边)境入境到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勐马镇东乃村糯沙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勐马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动轨迹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查获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崔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三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视频资料(光盘)十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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