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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4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镇**村**组。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自家菜地里播撒了罂粟种子,期间进行了日常管理。2020年3月5日下午6时许,已长成苗的罂粟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查获,经现场铲除及清点,共计570株,后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吗啡、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公物鉴(理化)字【2020】20号;5.勘验笔录及照片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7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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