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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7日大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受颜其发(另案起诉)邀约各自携带一支土铳及火药、钢珠到大某某新城镇红畈村田卜冲附近山上打猎未果。11时许,二人在返回途中被大某某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所持有的土铳是使用火药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土铳、火药等物证照片一组;2.大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雷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及同案犯颜其发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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