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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派出所。2016年7月30日,因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3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在洛宁县城附近盗窃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瓶共计35块。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3615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韦某某、雷某甲证言;

4.鉴定意见;

5.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晓霞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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