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55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聪,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的侄子左甲与被害人朱某在恋爱期间发生财务纠纷,2020年7月1日,雷某某陪同左甲的父母找朱某在青阳县红豆修理厂谈判,朱某拒不配合一直玩手机,并作势离开,雷某某在冲动之下将朱某的iphone11Pro 手机砸毁、白色奥迪A4皖RK****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砸碎。
经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奥迪A4轿车、iphone11Pro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4686元。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朱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左某乙、方某某、左某丙、杨某、李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青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