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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9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庄**村**庄**。2015年因盗窃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龙岗区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工地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十七根钢筋。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抓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
2、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路******工地,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十五根不锈钢立柱(经价格认定价格为825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8日分两次将盗窃得来的十五根不锈钢立柱向深圳市****回收有限公司内出售,获得赃款577.7元人民币。
3、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门口工地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两根不锈钢立柱(经价格认定价格为1100元人民币),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锈钢立柱、三轮车;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冯某某、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倞
检察官助理 刘欣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民警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三轮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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