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3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镇,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0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路**号**楼石磨肠粉店盗窃被害人廖某某的钱箱约1500元人民币现金。
2.2020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路**城**号商铺门口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个SPORT腰包,腰包内有一部vivo牌型号为:X7 PLus手机及一部vivo牌型号为:X27的手机;经鉴定X7 PLus550元人民币,X27手机1558.44元人民币,SPORT为25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城**街市店铺门口盗窃被害人程某某一部Iphone牌型号为:IphoneX手机,经鉴定IphoneX手机认定总价为3861.7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腰包、手机;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前科人员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物证辨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发还清单、视频信息研判通报、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无实物价格认定函、手印检验意见书、指纹比对结果通知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 朱安子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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