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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路**排**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园**。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22分,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津R****1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延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线与北辰道延长线交口时,被交警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当场对雷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涉嫌酒后驾车。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驾驶人员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园**,137526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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