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为帮助位于广汉市**镇**村的**建材经营部厂房办理用电申请,在广汉市一家打字复印店内将打印好的证明文件交给店老板让其在上面打印广汉市南兴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后将打印好印章的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交到广汉市电力公司办理用电申请。后经鉴定,该证明文件上的“广汉市南兴镇人民政府”印文系彩色喷墨打印方式形成。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明川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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