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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路**号**室,暂住地揭阳市榕城区**乡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赣C8****重型自卸货车从揭阳市往潮阳区**镇方向行驶,行经潮揭公路潮阳区**镇**村路段碰撞到行人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肇事后,雷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天上午到潮阳交警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及胸腹部毁损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雷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法医鉴定意见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项: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二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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