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巷***号*栋***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告人符某某为实施盗窃骑摩托车至雷州市天河区教师公寓楼下,由雷某某负责望风,符某某使用钥匙撬开被害人何某甲的电动车车锁,然后将该车盗至雷州市许宅一车间。至当日凌晨5时许,雷某某与符某某又采取上述方法到雷州市金泽宾馆附近小巷将被害人宋某某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何某甲、宋某某被盗的车辆分别值款2660元、27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失窃的电动车及作案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购买车辆协议、合格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何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符某某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符某某现均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含光盘贰张。
3.扣押的两辆失窃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扣押的作案摩托车、手机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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