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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3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系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系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在北仑区霞浦街道庐山东路1237号鑫圆不动产兼职,从事房产中介。2018年6月底,被告人雷某某为经营房产中介业务,从他人处获取一份北仑区光明领御小区业主联系清单(内含业主姓名、房产、电话号码等信息共计1173条),并下载至鑫圆不动产台式电脑储存。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段某某为经营房产中介业务,向被告人雷某某索要该份清单,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微信提供给被告人段某某。经数据比对,该份清单中有579条业主财产信息真实有效。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宁波钢铁厂被抓获;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宁波钢铁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情节特别轻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院印)

2020年12月8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588****、15867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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