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喻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叶皮里”,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9********,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农民,家住江西省靖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地主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7********,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农民,家住江西省靖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雷某某和赵某某合伙打算在林地种植油茶获取征地补偿款,约定由赵某某出钱,雷某某负责提供靖安县仁首镇象湖村沙洲组的一块林地并负责开挖平整林地事宜。半个月后的一天,雷某某雇请工人将靖安县仁首镇象湖村沙洲组所有的小班号448号的“河洲”山场上的毛竹进行砍伐,后又雇请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挖机将“河洲”山场地表的毛竹兜、2个樟树兜及6棵樟树等林木植被全部挖倒,并推至山场的四周,事后,喻某某得赃款1800元。因林地所有权存在纠纷,该山场一直荒废至今。经鉴定,“河洲”山场被毁坏致死的6棵树木树种均为野生香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共计0.2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3.靖林(刑)鉴意字【2020】第0008号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5、证人赵某一、赵某二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雷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毁坏致死6棵野生香樟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喻某某非法毁坏致死6棵野生香樟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在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