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3********,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楼区**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隋某某醉酒后驾驶津K****7号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白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小学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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