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陶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凉山**有限公司执行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区,住绵阳市**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从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担任凉山**有限公司执行经理期间,因参与网络赌博导致经济拮据, 陶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挪用其在公司经营所收取的业务款、银行借款等款项共计806140.65元,其中:1.陶某无任何借条自己留用金额494023.00元;2.陶某向公司打有借条金额179361.82元;3.陶某以凉山**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126155.83元;4.帮陶某订门票和索道票6600.00元。上述资金被陶某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私人债务,陶某因无法归还上述款项潜逃至国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公款共计806140.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10份,证据目录2份。
4.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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