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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挪用公款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991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0********,汉族,高中文化,2011年7月任临泉县**镇**村委会主任,2013年11月至2018年5月任**镇***党支部书记,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临泉县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县发改委牵头实施。2017年3月,临泉县**镇政府经安排部署,选定辖区内**村作为光伏发电站项目实施点之一。**村经开会研究,决定将后**自然村确定为扶贫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地点。按照上级规定,每亩土地每年租金和青苗补偿费共2000元,镇村协商后决定暂时按照每亩每年1400元的标准发放,余款用于平整土地费用等开支。后**村共租用群众土地55.55亩,另需要支付村民陶某乙房屋补偿款17000元、村民陈某甲挖土费用61607.5元等其他费用共计8万余元。

**村光伏发电站安装完毕后,被告人陶某甲为了挪用该笔资金,向**镇财政所申请将该笔资金拨付至其个人账户。2017年11月24日,**镇财政所将土地租金和青苗补偿费用111100元拨付至陶某甲账户。2018年1月29日,**镇财政所将平整土地补助金共33330元拨付至陶某甲个人账户。陶某甲收到该两笔资金后没有发放,分别偿还了个人垫付的陶某乙房屋补偿款11700元、2018年2月支付给陈某某挖土费用30000元,余款102730元被其个人使用。2019年6月,陶某甲将余款102730元退还。

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租地协议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陶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维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扶贫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其挪用的公款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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