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109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陶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使用个人资料注册成立了广州珠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际为贸易有限公司并在位于广州市越某某等地的银行办理了关联上述企业的对公账户、U盾等,随后将上述公司的所有资料及4张个人银行卡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陶某乙等人(另案处理)。2019年12月期间,证人余某某、赵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等人被诈骗的款项中的936898元转入被告人陶某甲提供上述公司对公账户中。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陶某甲投案自首,并扣押银行卡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赵某某、蒋某某、曾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5张。
3.缴获的银行卡等(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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