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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1********,傣族,初中文化,网约车司机,云南省景谷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暂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小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上,微信名为“龙行天下”、“努力奋斗”的二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陶某某,让其于5 月12日到澜沧县景迈机场接9名欲偷渡出境至缅甸人员到孟连县城。5月12日,陶某某微信联系澜沧县**镇**客栈老板曾某某到机场接上述9人到客栈等候;当日20时许,陶某某驾驶云A*****白色商务网约车到**客栈附近接到郑某甲、舒某某、占某某、郑某乙、祝某某、汪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潘某某,以及欲搭车前往孟连县城的李某甲、李某乙后前往孟连县城。21时许,陶某某驾车载着郑某甲等11人途经孟连县芒掌路口时,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19张;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活动轨迹、汽车租赁合同、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郑某甲、舒某某、占某某、郑某乙、祝某某、汪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勤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21页,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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