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平圩镇**村**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平圩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4月28日,每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选择其住址西边空地,并提供桌椅、板凳等便利赌博的条件,吸引周边村民参与“出宝”的方式赌博,每天参赌人员十几、二十余人不等,共“抽头”渔利3000余元。2020年4月28日14时许,该赌场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民警现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陈某某、平某某等,并收缴赌资、赌具等物品。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6月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宝盒”内散落的牌九、麻将等图片;
2.书证:匿名举报受案登记,户籍信息查询,归案经过说明,证据保全清单,物品清单等;
3.证人平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22人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桌椅、板凳等便利赌博的条件,吸引周边村民参与“出宝”赌博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十几、二十余人不等,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季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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