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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治市潞州区**镇**村**排**栋**号,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5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D***的**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长治市潞州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0mg/100ml。经查,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现场呼气检测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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