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7********,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开远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开远市**路**厂**处,在等火车通过的过程中在驾驶位置上睡着,后被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陶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检察官助理:郭建刚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769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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