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委**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贺某某碰撞,事故致使贺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贺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陶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省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案民事已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甲、郑某某看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村委**号;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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