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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梅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远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街道**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在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120号的出租屋内为被害人任某某提供“按摩”服务时,发现从任某某的衣服内掉落2700元现金,遂起意将该笔现金盗走。陶某某趁任某某不备,将该笔现金捏在手中,尔后将现金交给进入房间放开水瓶的被告人梅某某,梅某某配合陶某某将2700元现金带走,之后二人离开远安县。

被告人陶某某、梅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被告人陶某某、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梅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梅某某各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习靖丽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其家中;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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