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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乙寻衅滋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陶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号,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陶某甲(已判决)在麻城市城区以明显高于法定利率数倍的标准进行高利放贷,多次纠集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甲(已判决)、陶某丙(已判决)、曾某某(已判决)、阮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已判决)等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及滋扰、纠缠、辱骂、哄闹、聚众等软暴力手段,对鲍某甲、袁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夏某某、熊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进行逼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分述如下:

1、2014年的一天,陶某甲让被告人陶某乙到紫竹林建设路王某某的家中讨债,陶某乙未找到王某某,就在王某某家客厅沙发上坐着不走,后陶某甲也来到王某某家中,陶某甲将门反锁赖在王某某家中不出来,并强行将王某某的房子霸占;

2、2014年的一天,为向童某某逼债,被告人陶某乙按照陶某甲的安排,到黄金桥聂家榨的一个工地上强行将童某某带至陶某甲位于荷叶庵的住处,禁止其离开,后童某某从陶某甲家二楼跳下,不慎摔断尾椎骨;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3、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陶某甲多次指使被告人陶某乙到袁某某家中采取滋扰、威胁等手段向其逼债,一次陶某甲带陶某乙、王某甲、李某甲到一家餐馆将袁某某强行带至荷叶庵,不让袁某某离开。

4、2015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因鲍某甲借陶某甲的钱没有偿还,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到鲍某甲位于台湾街的家中逼债,当时鲍某甲不在家,陶某甲就在其家中用菜刀在玻璃门上砍,陶某甲还踢了鲍某甲的儿子鲍某乙一脚,鲍某甲的妻子拿着酒瓶阻止陶某甲,后与陶某甲打起来,后警察赶至现场才将二人扯开;

5、2015年10月10日上午11时许,陶某甲再次带着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甲、李某甲到鲍某甲家中讨债,陶某甲带着斧头和锤子冲到鲍某甲家客厅,用斧头、锤子将客厅内的物品砸坏,陶某乙和王某甲在一旁将鲍某甲的妻子拉住不让其阻止陶某甲打砸物品;

6、2015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和王某甲到鲍某甲家中讨债,陶某甲指使陶某乙和王某甲将鲍某甲的妻子扯出门外,陶某甲用斧头将鲍某甲家厨房的物品砸坏,鲍某甲的妻子反抗激烈,陶某乙和王某甲打了鲍某甲妻子几拳;

7、2016年1月份的一天,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和王某甲一起到鲍某甲家中讨债,陶某甲用一链子锁将鲍某甲家的大门锁住。

8、2016年5月份的一天,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甲、李某甲、陶某丙等人到杨某某位于三桥附近的工厂内找其讨债,陶某甲将杨某某居住的宿舍玻璃砸破,后又冲进室内与杨某某的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当天陶某甲赖在杨某某的宿舍住了一晚上;

9、2016年7月的一天,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和王某甲到喻某某位于朝圣路的住处找其讨债,当时喻某某不在家,陶某甲就让喻某某的妻子郭某某还钱,郭某某不愿意,陶某甲就动手打了郭某某;                            

10、2016年9月份的一天,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甲、冯某某、曾某某等人到阎家河喻某某的家中找其讨债,陶某甲未找到喻某某就让其妻子还钱,其妻子不愿意,陶某甲将其餐桌上的菜和屋内摆放的物品打翻;

11、2016年9月份的一天,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甲、阮某某等人到李某某的汽车美容店讨债,并指使陶某某将李某某办公室的门锁撬开,并强行将其带回陶某甲的家中,将李某某限制在陶某甲家里不让其离开;

12、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下下午,陶某甲将李某某叫至荷叶庵逼债,因李某某无钱还款,陶某甲指使被告人陶某乙和王某甲在李某某的汽车美容店内住了一晚,第二天李某某还了一些钱给陶某甲后,陶某乙和王某甲才离开。

1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甲、曾某某等人到西环路佳明汽车美容中心找李某某讨债,陶某甲在店内打电话叫李某某回来被拒,遂指使陶某乙和王某甲等人将李某某店内的监控器拆掉;

14、2016年腊月份,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到台湾街鲍某甲家中讨债,逼迫鲍某甲一家搬离住所,强行霸占其房屋;

15、2016年年底的一天,陶某甲指使被告人陶某乙到喻某某家中将喻某某带回陶某甲位于荷叶庵的家中讨债,陶某某未找到喻某某,就用喷漆在喻某某家门口地上喷写了“欠债还钱”字样;

16、2016年被告人陶某乙多次受陶某甲安排到神光花园小区找曾某某讨债,多次都未找到曾某某本人,陶某某用喷漆在曾某某房屋外墙上喷写“欠债还钱”字样;

17、2016年陶某甲多次安排被告人陶某乙和王某甲、陶某丙等人到董某某的家或单位采用滋扰、威胁等方式向其讨要债务;

18、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陶某甲带着被告人陶某乙和一刘姓男子到三河找夏某某讨债,陶某甲等人赖在夏某某家中不走,并威胁其不还钱就常住家中,后夏某某无奈答应陶某甲的要求,三人才离开;

19、2017年,陶某甲多次带着或指使被告人陶某乙和王某甲、陶某兵等人到三河司法所找夏某某讨债,每次都是在夏某某办公室坐着不走,导致夏某某无法正常办公,陶某甲还威胁夏某某不还钱就住进夏某某家。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龙池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鲍某甲、李某某、夏某某、喻某某、袁某某、童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汪某甲、汪某乙、熊某某、鲍某乙、李某乙、喻某乙、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黄某某、程某某、陈某丙的证言;4、同案人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 鉴定意见;7.被告人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乙为索取高利贷而伙同陶某甲等人一起多次辱骂、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4月27日

附:

1、陶某乙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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