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龙财),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 年3月至2020 年4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向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云烟(紫)、利群(新版)、南京(红)等品牌假烟,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504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停放在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门口的牌号为苏EK****的大众牌轿车内、**水岸别墅**幢租住处的车库及门口停放的牌号为苏DO****的马自达牌轿车内,当场被查获准备用于销售的云烟(紫)、利群(新版)、南京(红)等假烟共计442.9条,合计88580支。
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伪劣的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照片)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周某甲、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苏州市烟草专卖局所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湘萍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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