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陈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3********,汉族,本科学历,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座(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曾用名:牟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7********,汉族,高中毕业,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琼,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95********,白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鹤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丽,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97********,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镇**村。联系电话:18676520325。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发瑞,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1********,汉族,高中毕业,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品桂,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7********,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住**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2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凤,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小学毕业,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9********,汉族,初中毕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毕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5********,汉族,初中毕业,住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6******,汉族,中专毕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1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4********,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廖凤、牟某、陆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成某某、胡品桂、王发瑞、黎某某、卢琼、卢丽、徐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8日对该两案进行了并案审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4月14日、6月26日、9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7月12日退回义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义马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8月12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逃)伙同吴某某(身份不详)等人先后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大厦、广东省佛山市**村**城、柬埔寨西哈努克等地组织业务经理彭某某、蒋某某、牟某等人招揽组员,利用“**”(2018年3月-6月)、“**”(2018年6月-11月)等虚假金融投资平台,冒充客服、“专业投资老师”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诱骗客户到该虚假平台进行投资,并在平台风控人员的后台操控下,达到让客户亏损的最终目的,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陈某与孙某某为夫妻关系,负责公司财务和微信账户推广工作,并协助孙某某管理公司。被告人廖凤先担任“**平台”业务员,之后,配合陈某负责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人牟某为小组长,工资为本组发展客户的总亏损额减去本组开支后按照20%或40%进行分红。牟某组业务员有被告人陆某某、胡品桂、黄某某、成某某、黎某某、徐某某等人;彭某某(在逃)组业务员有王发瑞等人;蒋某某(在逃)组业务员有胡某某、卢琼、卢丽等人。各组业务员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上本人发展客户亏损额的分段提成。其中,陈某公司骗取的部分客损为441.4001万元;牟某组骗取的部分客损为165.69306万元;卢琼骗取的部分客损为87.74708万元;卢丽骗取的部分客损为67.14664万元;王发瑞骗取的部分客损为60.51372万元;胡品桂骗取的部分客损为57.46413万元;成某某骗取的部分客损为43.65688万元;廖凤骗取的部分客损为40.2215万元;黄某某骗取的部分客损为26.73435万元;胡某某骗取的部分客损为20.0781万元;陆某某骗取的部分客损为19.1047万元;黎某某骗取的部分客损为13.4663万元;徐某某骗取的部分客损为5.26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陈某等13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等11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业绩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廖凤、牟某、陆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成某某、胡品桂、王发瑞、黎某某、卢琼、卢丽、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凤、陆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成某某、胡品桂、王发瑞、黎某某、卢琼、卢丽、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雪艳
代检察员:杨向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廖凤、牟某、陆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成某某、胡品桂、王发瑞、黎某某、卢琼、卢丽、徐某某骗、现分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三门峡市看守所和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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