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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许某等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丹徒区****号。被告人陈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5年1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5年3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3月16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4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5月6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01年1月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8月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许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1月2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4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许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2月被该院撤销缓刑,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许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0 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许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在镇江市丹徒区等地,先后2次向被告人许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3.3克。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从被告人陈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处购得冰毒后,在句容市郭庄镇等地,先后4次向周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共计0.8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在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与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路边,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许某贩卖冰毒1.65克。

2.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与黄高线交叉口向西一公里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许某贩卖冰毒1.65克。

3.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句容市郭庄镇奥特莱斯商场大门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冰毒0.1克。

4.2019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在句容市郭庄镇葛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面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王某某贩卖冰毒0.2克。

5.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在句容市郭庄镇柏家边自然村254号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冰毒0.3克。

6.2020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在句容市郭庄镇丹湖小区西门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冰毒0.2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许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许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陈某贩卖数量不满十克,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许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陈小龙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许某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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