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陈某楚,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楚在苍南县钱库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经营工厂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先后向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杨某甲、邢某某、陈某戊等3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73.5万元,期间已归还本金250.28万元,已支付利息114.6316万元,造成上述被害人损失1008.58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楚以月利息2%借给戴美产1800万元,后被戴美产侵吞资金163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陈某丙借款共计200万元,后归还本金36万元,已支付利息8.91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55.09万元。
2、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荣某某借款共计50万元,后归还本金9万元,支付利息0.27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0.73万元。
3、2013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杨某甲借款2万元,后归还本金0.36万元,已支付利息0.09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55万元。
4、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邢某某借款4万元,后归还本金0.72万元,已支付利息0.54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74万元。
5、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陈某戊借款共计7万元,后归还本金1.26万元,已支付利息0.31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425万元。
6、2012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杨某乙借款3万元,后归还本金0.54万元,已支付利息0.43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028万元。
7、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陈某己借款共计45万元,后归还本金9.1万元,已支付利息8.268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7.632万元。
8、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共计59万元,后归案本金10.62万元,已支付利息2.47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5.905万元。
9、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10万元,后归还本金1.8万元,已支付利息0.3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7.9万元。
10、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庚借款5万元,后归还本金0.9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1万元。
11、2013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辛借款10万元,后归还本金1.8万元,已支付利息0.4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7.75万元。
12、2012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陈某壬借款12万元,后归还本金2.16万元,已支付利息1.404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436万元。
13、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癸借款13万元,后归还本金2.34万元,已支付利息1.93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728万元。
14、2013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66万元,后归还本金11.88万元,已支付利息22.713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1.4064万元。
15、2013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40万元,后归还本金7.2万元,支付利息2.1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0.8万元。
16、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陈某子借款共计17万元,后归还本金3.06万元,已支付利息4.35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9.584万元。
17、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丑借款10万元,后归还本金1.8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2万元。
18、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3万元,后归还本金0.54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46万元。
19、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金某某借款15万元,后归还本金2.7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2.3万元。
20、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陈某寅借款共计24万元,后归还本案4.32万元,已支付利息0.61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9.068万元。
21、2013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卯借款2万元,后归还本金0.3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64万元。
22、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杨某丙借款共计85万元,后归还本金15.3万元,已支付利息0.51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9.19万元。
23、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20万元,后归还本金3.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6.4万元。
24、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辰借款100万元,后归还本金18万元,已支付利息4.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77.5万元。
25、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方某某借款3万元,后归还本金0.54万元,已支付利息0.108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352万元。
26、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陈某巳借款共计23万元,后归还本金4.14万元,已支付利息0.21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8.644万元。
27、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楚先后向被害人庄某某借款190万元,后归还本金34.2万元,已支付利息23.4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32.4万元。
28、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沈某某借款40万元,后归还本金7.2万元,已支付利息7.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5.6万元。
29、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候某甲、戴某乙先后借款90万元,后归还本金16.2万元,已支付利息10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3.8万元。
30、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候某乙先后借款127万元,后归还本金22.86万元,已支付利息10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94.14万元。
31、2012年2月,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午借款15万元,后归还本金2.7万元,已支付利息2.2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0.05万元。
32、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6万元,后归还本金1.08万元,已支付利息0.18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74万元。
33、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未借款59万元,后归还本金10.62万元,已支付利息1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7.38万元。
34、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熊某某借款8.5万元,后归还本金3.58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92万元。
35、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楚向被害人陈某申借款10万元,后归还本金1.8万元,已支付利息0.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丙到公安机关退出被告人陈某楚从戴美产集资诈骗案中执行所得11.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表、借款凭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调解协议书、费用领取单、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陈某酉、戴某丙、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李某某、邢某某、陈某戊、杨某乙、陈某己、陈某某、王某某、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吴某某、林某某、陈某子、陈某丑、胡某某、金某某、陈某寅、陈某卯、杨某丙、陈某某、陈某辰、方某某、陈某巳、庄某某、沈某某枢、候某甲、候某乙、陈某午、黄某某、陈某未、熊某某、陈某申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楚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楚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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