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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句容市**街道**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句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经济拮据,遂携带事先购买的水果刀,进入句容市**镇**号被害人张某某的出租屋内实施抢劫。被告人陈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会阴部捅伤,并采取卡脖子等暴力方法阻止张某某呼救,后被邻居刘某某等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抢劫未得逞。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兴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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