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陈红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现居住于该地。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红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陈红某在定州市**村村北景某某经营的超市内,以让景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给付手续费为由,骗取景某某57000元。
2、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陈红某在定州市**城区**村村口修车摊处,冒充定州市**村一卖干果老板的侄女让李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骗取李某某57000元。
3、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红某在定州市**市场郑某某经营的**信息部店内,以让郑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给付手续费为由,骗取郑某某9万元。
4、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陈红某在定州市**底商**杨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以让杨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给付手续费为由,骗取杨某某56000元,被告人陈红某归还6000元。
5、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红某在定州市**村谷某某经营门市处,以让谷某某帮其代还借呗的钱给付手续费为由,骗取谷某某50000元钱。
6、2020年7月3日,陈红某在定州市**村段某某超市内,以让段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给付手续费为由,骗取段某某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景某某、李某某、谷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红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温丽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红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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