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益彬,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益彬涉嫌盗窃、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9日至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8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枫亭镇新联想宾馆后门来古扁食三楼的一出租屋内,窃走被害人余某某笔记本一部、现金人民币380元;窃走被害人黄某某魅族MX6手机一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魅族MX6手机价值人民币659元。
2、2018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枫亭镇新联想宾馆后门移动营销中心三楼出租屋内,窃走被害人吴某甲IPAD平板电脑一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白蛇过路湖南湘菜馆,窃走被害人赵某某黑色vivo71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40元、微信及支付宝内余额404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vivo71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4、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枫亭镇蔡襄北街****号三楼出租屋内,窃走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元。
5、2019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枫亭镇新联想宾馆后门移动营销中心二楼出租屋内,窃走被害人屠某某粉色的美图T8手机一部、余额宝内人民币18000元;窃走被害人杨某某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519元。
6、2019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枫亭镇新联想宾馆后门移动营销中心四楼出租屋内,窃走被害人俞某某黄金手链一条;窃走被害人林某甲APM牌银色戒指一个、咖啡色布偶公猫一只、英短蓝白公猫一只。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615元。
7、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到仙游县枫亭镇枫江北街***号三楼出租屋内,窃走被害人朱某甲白色苹果XR手机一部、小米无人机一台,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余额40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白色苹果XR手机、小米无人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119元。
8、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到仙游县枫亭镇霞街社区祥和电器店四楼出租屋内,窃走被害人柯某某OPPOR11SPLUS手机一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及中信银行信用卡内余额18935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OPPOR11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上述被盗OPPOR11SPLUS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柯某某。
9、2019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枫亭镇蔡襄北街****号二楼的出租房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OPPOR15蓝色星云版手机两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3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上述被盗手机。
10、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枫亭镇南大门来古扁食后的四楼出租房内,窃走被害人吴某乙银灰色苹果XSmax手机一部、窃走被害人林某乙粉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以及建设银行卡内余额105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774元。
11、201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伙同被告人郑某到仙游县南大门联想宾馆后的一栋楼房的二楼出租屋内,窃走被害人张某某香槟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窃走被害人颉某某OPPOR17手机一部、窃走被害人陆某某OPPOR15手机一部以及招商银行卡内余额16499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被盗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55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上述OPPOR17手机、苹果6splus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颉某某、张某某。
(二)诈骗
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益彬通过被害人朱某甲微信向被害人朱某乙、朱某丙借款,骗取被害人朱某乙借款180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丙借款16000元。
2、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益彬通过被害人林某乙微信向被害人洪某某借款,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借款2000元。
被告人陈益彬、郑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益彬、郑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赵某某、柯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益彬、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及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益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郑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598元,数额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陈益彬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047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陈益彬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丽君
检 察 员:王 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一)被告人陈益彬、郑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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