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建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当日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9日,周某某将新疆**建材有限公司、陈某、陈乙、陈某某、张某某诉至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该院作出(2016)新2327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新疆**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按月息20‰承担自2015年6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陈某等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上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4日,周某某向吉木萨尔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2016)新2327执633号案件,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6)新2327执63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路南侧四块土地使用权,同时查封土地上的附着物及公司内全部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并于同日向新疆**建材有限公司留置送达该裁定书。2019年4月,被执行人陈某将查封的办公楼向他人出租,并将收取的租金128万元打入其个人银行帐户,后又挪作他用,未向吉木萨尔县法院缴纳执行案款。陈某的亲属于2019年9月12日、9月16日、9月18日分三次共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代缴陈某挪用的租金128万元。

2019年9月11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将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交吉木萨尔县公安局,2019年10月1日,陈某经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的亲属积极向吉木萨尔县法院转帐128万元代陈某缴纳案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金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