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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钟敏,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从2019年10月开始着手电信诈骗,从网上购买QQ号、手机卡、公民贷款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利用购买的手机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故意诱骗被害人说其在贷款平台已经通过审核贷款,让被害人加入事先准备好的诈骗客服QQ,在QQ 上与被害人对话,以需要提供保证金、没有备注、贷款资金被冻结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转账,直至被害人识破骗术后将其拉黑删除。最后,利用QQ 联系取款人帮其取款分赃。目前查清的犯罪事实有17起: 

1.2019年10月9日9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赖某某,冒称是贷款客服询问被害人赖某某核实贷款信息。并让被害人赖某某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04695****、105895****,然后与赖某某聊贷款事宜,以需要核实还款能力、没有备注为由,骗取被害人赖某某分两次转款4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4000元到其提供的户名为郭某某的诈骗账户62122620110********里。

2.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黄某甲。陈某某冒称贷款客服人员询问被害人黄某甲是否需要贷款,黄某甲表示愿意贷款,随后陈某某让被害人黄某甲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14444****聊贷款事宜。接着陈某某以提交保证金、没有备注、流水不足、转账过期需要验证为由,骗取黄某甲分四次转账4000元、4000元、9000元、9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郭某某的诈骗银行卡号62220220110********、户名为罗某某的银行卡号62179311********里。

3. 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梁某某,冒称客服并告诉被害人梁某某的贷款已经通过审核,让被害人梁某某加事先准备的诈骗QQ104552****聊贷款事宜。接着陈某某以提交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转账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陈某甲的诈骗光大银行账户62266317********。

4.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某,冒称贷款客服人员告诉其贷款已经通过审核,让被害人李某某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06557**** 聊贷款事宜。随后陈某某以需要提交贷款保证金、备注不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分两次转账4000元、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翁某某的诈骗银行账户62179064000********里。

5.2019年10月27日10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郑某某,冒称贷款客服人员告诉其贷款已经通过审核,让其加事先准备好的诈骗QQ124558**** 聊贷款事宜。随后陈某某以需要提交贷款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转账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沈某某银行账户62179064000********,以没有备注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转账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另外一个户名为唐某某银行账户62226207200********里。

6.2019年10月26日9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卓某某,冒称贷款客服人员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卓某某便答应。于是,陈某某让其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04559**** 商量贷款事宜。随后陈某某以需要提交贷款保证金、没有备注名字、需要激活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卓某某转账4000元、4000元、6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陈某某银行账户62179064000********里。随后,陈某某以资金被冻结为由,骗取被害人卓某某转账3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另外一张户名为唐某某银行账户6217856400******** 里。

7.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葛某某,冒称贷款客服人员告诉其贷款已经通过审核,让被害人葛某某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46559**** 填写贷款合同。接着陈某某需要提交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葛某某转账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户名为唐某某的诈骗银行账户62226207200********里。

8.2019年10月28日9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欧某某,问其是否需要贷款,被害人欧某某表示愿意贷款,陈某某便让其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84557****聊贷款事宜。随后陈某某以证明其还款能力、没有备注为由,骗取被害人欧某某使用其丈夫梁某某的银行账号621700324001900****转账两次4000元、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某诈骗银行账户62179064000********里。

9.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黄某甲,冒称贷款客服人员询问是否需要贷款,黄某甲表示需要贷款,于是陈某某让黄某甲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15344****。随后陈某某以违约起诉被害人黄某甲为由,骗取黄某甲转账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户名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62179061000********里。

10. 2019年11月3日10时许,陈某某用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冒称贷款客服人员告诉其贷款已经通过审核,并威胁其不贷款就涉嫌贷款诈骗。陈某某让被害人周某某加事先准备的诈骗QQ105336****、105336****聊贷款事宜。随后陈某某以需提交保证金、没有备注为由,骗取周某某两次转账4000元、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叶某某的银行账户62226207200********里。

11.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招某某,冒充客服告知贷款已经通过审核,让招某某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07487****。随后陈某某以贷款合同已经生成法律效力为由,骗取招某某转账4000 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金某某的银行账户62303999910********,以没有备注名字为由,骗取招某某再次转账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另外户名为黄某甲的银行账户62179916200********里。

12.2020年3月14日17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左某某,冒称贷款客服人员告诉其贷款已经通过审核,让其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96534****、127248****聊贷款事宜。随后陈某某以需要提交保证金证明其还款能力、违约起诉为由,骗取左某某转账4000元、5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叶某某支付宝账户liuqiu****@Il26.com里。

13.2020年3月16日15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黄某乙,冒称贷款客服询问是否需要贷款,黄某乙表示需要贷款,于是陈某某让其加入事先准备的诈骗QQ121381**** 聊贷款事宜。随后陈某某以提供的账户没有激活、转账时间太长导致激活失败、流水不足被冻结、没有能成功解除冻结为由,骗取黄某乙四次转账4000元、4000元、12000元、12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钟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218064000********里。

14.2020年3月16日15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吴某某,冒称客服告诉已经通过贷款审核,让其先后加入事先准备好的客QQ127248****、260195****、360989**** 聊下款事宜。接着,陈某某以提供保证金证明其还款能力、资料填写不清、填写错误为由,骗取吴某某三次转账4000元、4000元、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钟某某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218064000********里。

15.2020年3月17日10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杜某某,冒充客服告诉已经通过贷款审核,让其添加陈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客服QQ297469****、127248****、121563****、148325****。随后陈某某以需要提供保证金证明其还款能力、以没有填写备注、以贷款资金被冻结为由,骗取杜某某三次转账4000元、4000元、8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番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179964000********里。

16.2020年3月27日13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詹某某,告诉其贷款通过审核,让其加入陈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客服QQ104127****。随后陈某某以提供保证金证明其还款能力、没有填写备注为由,骗取詹某某两次转账4000元、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户名为刘某某危险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582********里。

17.2020年3月27日10时许,陈某某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甲,冒称贷款客服告诉其贷款已经通过审核,让刘某甲加事先准备的诈骗QQ104127****聊贷款事宜。随后陈某某以需要交保证金、交钱方式不对为由,骗取刘某甲两次转账4000元、4000元到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刘某某的诈骗银行账户62284801582********里。

陈某某利用“贷款”方式诈骗被害人赖某某、杜某某、刘某甲等17人合计188000元,数额巨大,且被抓获到案后仅如实交代一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手机4部、华硕电脑1台、无线WIFI插卡器1台、电话卡31张;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陈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截图、陈某某使用的QQ201007****聊天记录截图、陈某某使用电脑提取的转账记录截图、陈某某与被害人的通话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卓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左某某、招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梁某某、欧某某、葛某某的、詹某某、赖某某、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8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西钦

书  记  员:王应坚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现羁押

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有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的,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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