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镇**路。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销售经理。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广场**单元**室(户籍地邳州市**镇**路**宿舍**号楼**室)。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8日、6月22日二次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5月8日、7月22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4日、6月8日、8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被告单位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时,以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通过给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王某乙、沈某某、陈某某等二十余人吸收存款人民币800余万元。至今仅归部分资金,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账册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娄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邹学卫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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