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那勉村大更口组2号。2000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01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6年2月20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南沙区实施盗窃行为。分述如下:
一、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大岗镇高沙村十五队西堤街7-1号,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上址的住处内,将被害人所有的一批酒、2饼茶叶及一辆摩托车盗走。被盗的其中两瓶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1元,其余物品价值不详。
二、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区榄核镇牛角村国泰街137-1号,进入被害人郭某某位于上址的住处内,将被害人所有的2瓶红酒、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及现金495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63元,其余物品价值不详。
三、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本区榄核镇指南南街154号,进入被害人卢某某位于上址的住处内,将被害人所有的一批酒和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其中6瓶酒共价值人民币4445元,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22元,其余物品价值不详。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一共实施三次盗窃,盗得可计算的财物价值共人民币14736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某某、卢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7册。
3、作案工具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手套1双、头套1个、强光手电1个以及被盗的19瓶酒,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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