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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赛车,行驶至华容县**镇**路**组路段处,与李华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电动摩托车后座人员胡翠英重伤。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驾车离开了现场。经华容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华、胡翠英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登记表、收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昉

检察官助理:沈艳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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