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伊川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上接管玉溪**投资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人员以投资伊川县**耐火材料公司和伊川*****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为名,以发放传单、开展讲座、组织考察等方式面向社会宣传,许以高额利息(12%至15%不等),并承诺保本付息且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社会不特定群众87人签订投资管理担保合同128份,非法吸收资金5160000元,造成损失约4946593元(扣除集资参与人自述收益)。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娅敏
书记员: 刘 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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