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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社区**组46号,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社区**小区**栋*单元201室。

以上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中午,在袁某某***湾小区地下室工地务工的被告人陈某、钟某某、黄某某共同商议下班后到***湾小区盗窃电线,并将位于地下室出口的摄像头拨开以逃避监控。

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钟某某、黄某某陆续到达***湾小区**号楼28层,三被告人轮换拆电箱、剪电线、装袋,直至当晚22时许,三被告人将15层至28层的电线全部剪断装袋,并装入黄某某的大众汽车后备箱内。尔后,黄某某将盗窃来的电线贩卖至凤凰市场汤某某废品收购站,并收取销赃款7100元。销赃款被三被告人平分并消费。

2020年10月3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到案,上述电缆线全部被追缴并发还给失主。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线价值人民币24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照片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电缆线的价格认定意见;6.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钟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钟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4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蓝

检察官助理:黄婷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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